潍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
今天我赴潍坊市昌乐县法院,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人时某某辩护。上午我去潍坊市看守所先会见了一下被告人,对开庭庭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准备。所以在下午的庭审中,我们是表现最好的一个。
在本案中,我负责辩护的时某某,是检察院起诉书中的第一被告,按照往常惯例,应该是处罚最重的一位,且卷宗中所有的证据、照片、证人都显示时某某是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头号人物。其他两名被告,都存在自首的情形,且作用和地位都要比我们轻非常多。
但经过四个小时的紧张庭审之后,在庭审结束前,检察院的最后量刑建议中,我们比第二名还要轻很多。第二被告被建议在5年以上进行判决,我们第一被告仅被建议在5年以下进行判决。这样,我们的庭审和辩护策略取得重大成功。
第三名被告在庭审策略上,也存在严重失误:本来他发展人数和涉案金额都是最少的一个,仅有40人,其实是刚刚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30人),且他已经退费十几万元,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说,他的辩护难度是最低的,判缓刑十拿九稳。但是,谁料他开庭时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但卷宗中材料却无一不证实他的确属于犯罪。检察官当庭认为他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要求从重处罚,在4年以下进行判决。就这样,很好的机会被白白浪费掉了,很为他感到惋惜。
总之,在今天的辩护过程中,很好的贯彻了我之前制定好的策略,时某某也做了很好的配合。最终庭审情形完全符合我的预料,由原先公安预计的判5年以上,成功的降为5年以下。法院未当庭判决,预计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
这是我今年辩护的第二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上起案件中,罪名由公安局阶段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的变更为检察院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虽然法院尚未判决,但是这两个罪名处罚天壤之别。后者处罚最高是在十年以下,这要比前者的十五年以下轻很多很多。所以,每个刑事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辩护策略,这样会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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