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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净身出户”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周三明律师

午饭的时候,接到一同学的咨询。然后就扔给我一份标题为“协议”的“净身出户”承诺。事情帮助其处理之后,面对目前所接触的诸多婚姻家事纠纷,心情久久不能平复。查阅资料、搜集整理后,就“净身出户”承诺的法律问题做简要梳理。
一,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来看,邓某书写该份“协议”,约定如妻子生孩子三年以内婚再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其名下的汽车归女方,再补偿女方五十万人民币。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二,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然,亦或这与普通大众所理解的“合同行为”有所区别、区别于普通的民事自愿原则。但、再反观之,如若协议可行。无价的情感是否成了有价的交易呢?
  三,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其首先要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是对方在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双方自愿平等的订立的。其次,另一方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则捉奸视频、当街暴打等行为的报道定会层出。与公序良俗和社会积极向上良性发展的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
  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生效要件。但,在实践中邓某所书的“协议”约定仅仅是假定出现出轨行为后女方可以获得所列之财产。因此,假使男方婚内出轨导致诉讼离婚,那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成立却未生效。
综上,在婚姻的路途中男女双方应该是互负忠诚义务,彼此携手共进。婚姻本应是无价的,不应当以物质来进行一个衡量,但物质本身却是维系婚姻关系长久可持续发展重要保障。但,无论是《夫妻双方互负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在诉讼中均不具完全的法律效力,不会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当然,同学这个案子我让其对协议的名称进行变更,同时就内容本身做了调整,并建议进行公证、到时候又会怎样另当别论。
结束篇:很多人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认为婚姻本是人生最大的一门营生,只要认真经营,坟墓也将是安乐窝。
从“可上九天揽月,下五洋捉鳖”热恋到婚姻,再到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离婚境地,也就短短的几年时间。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寻觅和探究这背后的根源,鉴于能力有限未能求得明白、未能求得根源,但、就个人而言得出两个字:经营
据所承办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数据得出,离婚的主要根源是婚后的“孤独”。对,就是:孤独。
爱情是美好的、自私的,是丝毫不愿与人分享的。即便是大度如我,也是如此。说实话、柏拉图式的爱情,筑成一座乌托邦的城,城越高大、现实的残酷会让其陷得越深、坍塌的越惨。那时候、痴男怨女随处可见。我是不信的、记得以前看过一部电影《永恒》,影片中的两个人被铁链锁了起来、永不分开。至于是非问题、我们不做讨论,毕竟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是政治家做的事情。就肤浅的表象来看,男女主角已经住进了以前朝思暮想的城,但、简单无味的重复着器官的活动,终究身心俱乏。没有意识形态的交换、没有丰富物质的堆积,两人开始有了隔阂、愈演愈烈。以至于女主的死亡、男主的疯癫为影片谢幕。观影之后留在脑海中的不是女主丰满的体态、也不是男主的帅气的外表、更不是乏味肢体交流片段,让我陷入沉思的是如何解决乌托邦与现实差距所带来的冲击。婚姻本是美好爱情的升华和延伸,但在踏入婚姻的殿堂之后,大多数的人都仅注重汲取婚姻的剩余价值,而不注重爱情的原始积累,导致婚变。
婚姻跟爱情一点都不奥秘,所有的奥秘和奇妙,都源自于我们的无知,源自我们忘却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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