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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被判侵权

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被判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一审获赔2万元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擅自使用经典动画形象“黑猫警长”。“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将运营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这篇文章,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2万元。

  “能不能留一个你的电话?”

  “110。”

  以上对话来自《黑猫警长2010电影版》。2017年5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截取该电影的上述对话画面,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所附图片5张,其中4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以《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予以发布,文章尾部还附有商业广告推广内容。

  美影厂诉称,该厂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上述公众号未经同意使用了“黑猫警长”的形象。

  经查,该微信公众号由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运营。

  在对涉案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后,2017年9月1日,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未出庭应诉。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

  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影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中所附5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该“黑猫警长”与美影厂享有权利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人物体貌和服饰造型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

  该科技公司未经美影厂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美影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科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关于美影厂要求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且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科技公司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呢?法官提醒,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法官强调,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人不在少数,不少人为了推广微信公众号,图文并茂,声像俱全。法官提醒,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文字、音乐、影像、动漫形象等作品,都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并表明已经作者同意,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民法院报 | 作者: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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