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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教训“座霸”被判刑,“见义勇为”咋不免责?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男子教训“座霸”被判刑,“见义勇为”咋不免责?2019-01-21 周汝东律师 
  如今,人们将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人戏称为“座霸”。作为不遵守规则的典型代表,“座霸”令人痛恨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规范来说,座霸强占他人座位,侵犯了正常持票乘客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无疑。另外,座霸严重的“耍横表演”,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的规定,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有鉴于此,人们通常关注的是国家如何处罚“座霸”。最近,“某男子高铁‘见义勇为’教训霸座男被判刑”的新闻报道却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案情大致如下:在北京开往天津的动车上,乘客李某买了二等无座票,却非要坐在一等座上,拒不离开。刘某因看不惯李某无理取闹的行为,便动手教训了他。
  监控显示,刘某先是抽了李某一耳光,又踹了他一脚。随后又打了几拳,造成了霸座乘客李某眼部轻伤。最终,刘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案情并不复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没有问题。只是不少群众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该算作“见义勇为”,我们应当表扬他,而不是惩罚他。甚至有网友拿出“公交车上飞踹抢夺方向盘乘客”的案例作类比,提出同样是制止违法行为,为何结局不同?
  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见义勇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群众认为的见义勇为应当鼓励而不是惩罚,多是一种价值判断,客观来说,并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仍然取决于作为的内容。许多“见义勇为”案例中的当事人之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在于他们的行为或是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或是原本就不违法。
  比如著名的“朱振彪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中,朱振彪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根据并非是“见义勇为”,而是其行为原本就不构成侵权,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这里有必要提到,《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好人条款”。其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该条就可以成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对受救助人员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依据。但是,从法条表述的构成要件来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实际案例应该较少。
  见义后的作为并不必然构成勇为,有些甚至是犯罪勾当。比如,同样是抓住小偷,有些群众会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而有些群众却会借机滥用私刑,甚至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却都打着维护正义的旗号。
  道德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如果允许行为人根据自身的道德标准来决定他人的生死,国家的运行秩序就会荡然无存,社会文明也必然被反噬。
  如果见义勇为的作为本身违法,甚至是犯罪,存在“见义”情节并不足以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案例中的刘某显然属于这种情况。
  其殴打霸座男李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因为根据其客观表现来看,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制止李某霸座,而是因为看不惯李某的行径,想要教训李某,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退一步来讲,即便勉强认为其动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霸座行为,面对没有使用暴力的霸座行为,刘某使用的“拳打脚踢”手段也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据此,刘某虽然是“见义”,却并不属于“勇为”,而是犯罪!至于,刘某与飞踹抢夺方向盘乘客的当事人所面临的的结局不同,根源于两者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属于犯罪行为,而后者属于正当防卫,不可混为一谈。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现实社会不是金庸笔下的快意江湖,生在法治社会,就必然要优先尊重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为法律所允许的作为才是我们提倡的“见义勇为”。
  人类赋予事物价值。见义勇为之所以被提倡,是因为它对人类社会具有积极的价值。如果某种行为打着“见义勇为”的旗号,却起着破坏社会法治的作用,它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是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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