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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的罪过?还是管理人?

发布日期:2019-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公园内的健身器材突然从根部断裂,将一名年仅4岁的男童右手无名指砸伤。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4月10傍晚时分,彤彤跟随父亲去某个公园内由聊城市某公司所有及管理的健身器材场所玩耍,彤彤在使用三位扭腰器健身,突然扭腰器立柱扶手突然断裂,歪倒后将彤彤的右手无名指第一节砸伤,被诊断为右手环指挤压伤,并且需要进行右手环指残端修整术。
    面对这突然发生的事情,彤彤的父亲便找到了聊城市某公司,但没想到该公司却说: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同彤彤父亲到其所称的健身器材处并未发现有任何器材断裂,而且即使有意外,作为监护人的彤彤之父应及时与我方联系,让工作人员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地给予确认;其次公司的健身器材全部对公众免费开放,室外扭腰器的立柱是帮助健身人在扭腰旋转时平衡身体的唯一支撑,如该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是成年人使用过程中断裂。彤彤在使用前该器材外观应当是完好的,彤彤仅为4岁孩童,其体重不足20公斤,一个成年人在力量、体重上都远大于原告,成年人都用不坏的器材却让彤彤用坏是不符合常理的;再次公司室外公众健身器材上均标有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使用时必须有成年人陪护,彤彤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彤彤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面对公司的理由,彤彤的父亲找到当时一块玩健身器材的证人,证人证实了当晚8时左右,看见7、8米远的地方一个身高和彤彤父亲差不高的大人抱着一个孩子慌张往西跑,并且当自己经过孩子玩耍的健身器材时看见扭腰器材从根部断了。次日或第三日晚其再去健身时断裂的器材没有了,听经常去锻炼的其他两个人说当时底盘上有血,可能是砸着小孩了。彤彤的父亲另外出示了自己次日去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有一个可在不同方位站立使用的三位扭腰器的立柱从根部断裂后倒地,可供站位的底盘上有血迹。
    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彤彤父亲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彤彤在使用被告所有及管理的健身器材时因该器材发生断裂倒地致其右手环指受伤,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作为健身器材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以保障他人在使用器材时的安全,故对因其未尽到该责任导致原告受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确定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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