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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缘分已尽,同居者欲分割财产可能面临“举证不能”之难!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件简介
王露与韦宇二人是同村人,自幼认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人于1992年按村里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2年12月生育一儿,1998年7月生育一女。同居了多年,二人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


青梅竹马,儿女双全,两人本应和和美美,好好享受儿女绕膝之乐,可王露自述:因当时年轻不懂事,草率地按当地风俗与韦宇结婚,在他俩同居期间,韦宇性格暴躁,双方感情不和,时常争吵,甚至有一次,双方对“是否一同观看村里演唱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韦宇就把自己赶出家门,自己不敢回家,只好和儿女借住在妹妹家里,二人从2006年分居至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


2018年8月15日,王露以自己与韦宇在同居期间共同饲养7头牛,韦宇将上述7头牛出售,所得的价款5,000元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审理概况
法院受案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而韦宇未提出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
1994年2月1日之前,王露与韦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王露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王露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王露与韦宇二人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故其二人属于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王露与韦宇之间的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王露述自己与韦宇同居期间,共同饲养7头牛,韦宇将上述7头牛出售所得的价款5,000元,应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但王露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曾在同居期间共同饲养了7头牛以及韦宇将上述7头牛出售所得为5,00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王露提出的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王露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同居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财产有纠纷,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就可以依法起诉,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要求分割。
在这里,法官要提醒大家: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同居者双方的财产难以拿得出证据来辨别与界定,两人能一直相爱到老,自然就不会有财产纠纷的烦恼,而如果缘分已尽,维权的道路会比有结婚证在手的人难走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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