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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银行征信和法院的失信人黑名单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一项专门针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管理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是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外开放,金融机构必须经被查询人的签字同意后方能询查。
失信人员是指法院审理判决后,拒绝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的当事人,经法院向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申请或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才能被列为失信人员。
失信人员因为负有法律认定的支付赔偿义务,因此法律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行为,如: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如网络贷款公司想让借款人成为失信人员,首先要向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做出判决书后,借款人在判决履行的期限内不履行赔偿支付义务,法院才能将借款人列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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