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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家事代理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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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孙某和郭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孙某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中介登记出售。很快,王某看中了该房屋,并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孙某。孙某出示了与妻子郭某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及两人身份证明,并且该房屋的贷款已经还清。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在协议甲方一栏里签了名,并声称适用家事代理代其妻子签了名。王某现场交付了五万元定金。
        王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向孙某支付了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但孙某却迟迟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孙某夫妻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甲方为孙某和郭某,故郭某也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但郭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其明确表示过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判决孙某返还王某购房定金5万元。至于其他损失的主张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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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婚姻家事团队分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延伸出了家事代理的问题,所谓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故尚律婚姻家事团队认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夫妻一方对外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承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还是非日常生活范畴。一般来说,涉及家庭柴米油盐事务系日常生活,但如涉及住、行、子女教育等事务自然应夫妻互商互量。
【结束语】
        深圳离婚律师(尚律婚姻家事团队)认为,夫妻间因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是属于家事代理还是属于无权处分,需要当事人仔细核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处分,否则将适用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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