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涉黑案首要分子孟吟被判十六年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8月份以来,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各自出资7.5万元,成立所谓“贷款公司”,租赁活动聚集场所,并购置交通工具,采取制造虚假现金交付流水记录、强迫借款人签立虚假双倍借据、签立房屋租赁、房屋抵押合同等方式,向数十人借放“高利贷”;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后,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讨债,同时以强迫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扩充组织,又先后以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方式笼络王磊、楚善中为其所用,专门负责看管欠债人员或参与暴力讨债;同时还通过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杨物色、介绍借款人向其组织借款。
孟吟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活动、聚集据点,逐渐形成了以孟吟为组织、领导者,张书军、门献康为积极参加者,王磊、楚善中、杨高扬为一般参加人员的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行为规矩明确,并建立资金收支账目。孟吟通过给组织成员分红、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时常安排组织成员吃喝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该组织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多次肆意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上门讨债、电话讨债、跟踪拦截、滋扰、殴打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暴力索债,并以其组织影响力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民警的多次警告,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控告。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寿县县城及周边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秩序。
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共同出资开办“贷款公司”,采取借放高利贷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结成以孟吟为组织、领导、指挥者,张书军、门献康为骨干成员的稳定组织;之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三人采取支付相应报酬形式笼络王磊为该组织所用,采取缓免债务方式笼络楚善中为该组织所用,采取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扬为该组织提供中介帮助;该组织层级分明,组织内有一定的行为规矩,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通过开办贷款公司借放高利贷方式聚敛财产,将其中的部分财产用于购置车辆、刀具、电击棍等犯罪工具、租房、分红、日常消费、支付组织成员报酬、支付介绍费等,以此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殴打、辱骂、威胁等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并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采取替他人讨债行为插手民间纠纷;还采取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已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证人甚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取证时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少数被害人因惧怕家庭成员受到牵连侵害而离婚;部分被害人因惧怕受到侵害而到外地躲避,不敢回家;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机关多次警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甚至还公然进入县级政府办公场所将被害人带走非法拘禁,藐视政府机关威严;该组织还通过自媒体将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视频进行宣扬,以此形成威慑。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结合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寿县法院依法对孟吟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对被告人张书军、门献康、王磊、楚善中、杨高扬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根据孟吟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寿县法院以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人也被处以不等刑罚。
宣判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向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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