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征收拆迁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依对实物价值测算为标准
发布日期:2019-02-2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拆迁人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给拆迁人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XX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实物价值进行了测算,确认为804088元,法院酌定其他损失为5万元,判决赔偿原告冯某某损失共计854088元。
【关键词】 征收拆迁,强制执行,财产损失,实物价值,赔偿
【前言】 征收拆迁中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依照第三方对实物价值测算为标准。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 原告冯某某起诉称,冯某某在XX县XX镇XX村有一处养殖池塘和修建的配套房屋。2014年9月24日,XX县政府组建的XX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抽干了鱼塘,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鱼类损失、被损毁的物品损失和其它损失共计223.29万元。
【结果】拆迁人由于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强制拆除,给冯某某的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XX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对冯某某养殖鱼塘、配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林木等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冯某某签字予以认可,XX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实物价值进行了测算,确认为804088元,法院酌定鱼类和物品损失共计5万元。判决确认被告2014年9月24日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冯某某损失共计854088元。
【讨论】 XX县政府组织成立的“XX项目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对冯某某的鱼塘和配套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给拆迁人财产造成损失由第三方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实物价值进行了测算,并参照测算结果进行了赔偿。
【参考文献】 1. 房屋征收中 因规划不合理致使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 应将整幢建筑一并征收。2. 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地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时 以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4. 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为。
【资料来源】冯某某与XX省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湘XX行初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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