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2-23 作者:方燕律师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动迁成功案例精心撰写了原创文章《“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
2012年以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没有直接列入征收范围。目前,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形式上可以分为“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两种。但事实上,很多被拆迁人都分不清两者的区别,误以为只要是拆迁,就是政府的强制行为。由此,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其实,“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无论是从拆迁流程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具有显著的区别。
“协议拆迁”,是指在没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通过征询被拆迁人的意愿,由镇政府或者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订协议,拆迁实施单位没有强制拆迁房屋的权利。
“征地拆迁”,是指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制度规定的流程,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例如区土地征收中心)作为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按照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执行。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订协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政府裁决交出土地、强制补偿,也就是俗称的“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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