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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读书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9-03-04    作者:陈娟律师
在校读书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答: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常年子女请求政府抚养费的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曾细化为“一个前提、三种情形”。一个前提即是父母有给付能力,三种情形则是:(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由于该法并未对在校就读的学历教育氛围作出区分,故成年子女只要在校就读,往往就依据该条款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显然与学历教育的现状不符。参加自学考试、成年教育和网络大学等教育形式的成年子女本身不需要全日制在校就读,可以通过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即使全日制大学就读的成年也完全可以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俭学等形式独立完成学业。为此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一步限制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第二种情形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里的高中学历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学历,也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级别相当于普通高中学历的学历教育。在校就读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三:1、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年龄满18周岁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3、该成年子女虽然在校就读,但已经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相关判例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90号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魏国军和毛文碧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魏煜峰和次女魏家嘉。长女魏煜峰在魏国军和毛文碧离婚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就读于西南大学。魏国军要求毛文碧支付魏煜峰抚养费的主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才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规定不符。次女魏家嘉由魏国军抚养,一、二审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收入状况,酌情确定魏家嘉的抚养费为生活费每月350元/月由毛文碧支付,医疗费和教育费由魏国军和毛文碧各承担一半。若魏国军认为魏家嘉的抚养费不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另案提起诉讼。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申70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依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孙天一的起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王东明给付孙天一高中学费、医保费共计26755元,每月给付孙天一900元抚养费至2013年7月孙天一高中毕业时止。现孙天一已于2013年9月考入大学,且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的规定,判决驳回孙天一要求王东明支付其上大学期间学费等各项费用14.4万元和医药费、培训费、购置手机、电脑等费用86873.66元及美金775元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孙天一的再审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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