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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取得住房公积金 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9-03-04    作者:张梅律师


案例简介:离婚时请求分割对方的住房公积金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曹女士留在家里做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减少,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双方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一方婚后取得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律师说法:一方婚后取得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能否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在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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