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因此,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执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系主张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问题
- 债务人逃跑了债务是没离婚前的现到执行阶段能否追加他妻子为被执 6个回答0
- 法院已判夫妻一方债务,能执行拍卖共同房产吗?如何提出异议?谢 2个回答0
- 法院已判决夫妻一方债务,能执行拍卖共同财产吗?如何提出异议申 3个回答0
- 前几年的案子今年执行,今天新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试用吗? 6个回答0
- 车祸赔偿执行追加对方配偶为共同债务人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能否追加债务人的儿子为被执行人?
- 能否追加债务人的儿子为被执行人
-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债务性质作出认定的执行中不宜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浅析
-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债务性质作出认定的执行中不宜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成都中院示范性案例:案件执行不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执行程序中可否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
-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 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