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邓普云律师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对于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受害者在有正当的理由下是否可以提出指定管 5个回答0
- 申请指定管辖必须要立案后吧,如果应该立案却不予立案,那么需要 6个回答0
- 申请指定管辖必须要立案后吧,如果应该立案却不予立案,那么需要 3个回答0
-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先立案,再指定管辖 6个回答0
- 申请公安指定管辖的期限是多久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