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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无权自行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汤圣泉律师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县级政府自行强制拆除房屋,可能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州火车站综合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昌。
委托代理人薛云华、卢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钟秀堂。
委托代理人温永红。
委托代理人刘中强。
再审申请人梅州火车站综合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市场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江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粤行终9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2月17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第三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庭询问,再审申请人梅州市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伟昌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云华、卢蕊,被申请人梅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温永红、刘中强,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梅江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到庭。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梅州市场公司申请再审称:1.梅州批发市场的建筑总面积为33368平方米,未与梅江区政府就整个梅州批发市场房产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梅江区政府在没有对梅州市场公司合法拥有的一、二层公共通道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作出的强制拆除梅州批发市场行为违法。2.梅州市场公司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已经向梅江区政府就12间商铺补偿问题提出异议,12间商铺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属于梅州市场公司,签订协议并不表示放弃所有权,应当向梅州市场公司作出赔偿。3.铁塔并未进行评估或估值,直接以铁塔购买价仅为1元为由,不支持梅州市场公司的诉求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确认梅江区政府强制拆除一、二层公共通道、12间商铺和铁塔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20910879.6元。
梅江区政府答辩称:1.一、二层公共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属于梅州市场公司所有,请求补偿没有事实根据。2.12间商铺事实上已出售给他人,梅州市场公司不具有实体权利。3.铁塔系该公司以1元的价格购得并使用15年以上,应由该公司自行处理。请求驳回梅州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梅江区政府自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同时,一、二审判决认为公共通道已经通过协议方式予以补偿,部分商铺已经向相关购买人支付补偿款,铁塔不予赔偿,上述裁判理由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梅州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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