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例简介:男子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诉请女方进行赔偿
张先生与魏女士于1995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张某甲。2011年,张先生与魏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甲由魏女士自费抚养。离婚后,魏女士立即和双方原来都认识的一名男子关系异常亲密,外界的风言风语同时也不断传入张先生耳中,把张先生折磨得精神恍惚。张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在探望张某甲时将张某甲带回家中,然后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血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先生并非张某甲的亲生父亲。魏女士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张先生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和他人生育子女,让张先生履行不该履行的父亲责任。故诉请要求魏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赔偿张先生对张某甲的抚养费用40000元。
法院判决: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所称均为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答复意见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张先生在此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用对魏女士来说属不当得利,张先生有权要求返还。魏女士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女儿的真实身份,导致张先生长期抚养了非亲生女,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部分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魏女士对张先生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本案中魏女士认可张某甲非张先生亲生女儿,与张先生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关系,张先生对张某甲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魏女士违背夫妻忠实原则,应依法对张先生的物质付出及精神进行赔偿和抚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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