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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
www.110.com 2010-08-25 17:10

    2010年上半年是国家对于房地产业调控政策频出的阶段,《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在第(二)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税务机关后续发布了很多税收调控政策,剑指房价。我们特在此梳理2010年上半年中央层面的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以飨读者。

    一、房地产政策回顾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该文2009年12月22日发布,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该文同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这意味着消费的促进政策开始转为抑制政策,目的在于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上政策是针对市场,通过提高交易税费成本降低交易利润,从而调控房价。执行这一政策,转让二手房的纳税人要注意房屋买卖的期限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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