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依据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丁嫣律师
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部分时,应当结合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及我院即将研发的南沙区量刑规范化软件,准确犯罪嫌疑人量刑基准刑期。
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未涵盖的罪名,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近三年内我区同类犯罪的判决情况,计算出平均刑期作为基准刑。
二、量刑调节
1.【时间点调节】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分级另作酌定从轻处理:
(一)在侦查阶段即稳定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额外减轻30%以下刑罚。
(二)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额外减轻20%以下刑罚。
(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认,在庭审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的,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额外减轻10%以下刑罚。
2.【政策性调节】依照本区治安形势和专项行动要求,一般可以对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或者严重危害本区群众安全的某类犯罪,增加10%左右的刑罚。
3.【自由裁量权】承办检察官可以在计算出的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由裁量量刑建议幅度。确有需要超过此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应当注明理由。
三、量刑规范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具体的刑期,确有必要给出一个幅度的量刑建议的,应当注明理由;
2.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主刑、刑期、执行方式及附加刑。上述四个方面均以具体明确为原则,以幅度建议为例外。采取幅度建议的,应当注明理由。
3、承办检察官幅度建议案件比例超过10%的,应当书面向公诉部门负责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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