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砍他人200株树 因破坏生产经营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的一天上午,年逾五十的廖某全伙同叶某芳、叶某秋(均另案处理)携带锄头、镰刀等工具到五华县长布镇一山地,以廖某清家种植的茶油树等经济作物占用其家山地为由,擅自砍伐、损毁廖某清家种植的茶油树166株、梅占茶树17株、湿地松2株、沙田柚树1株、三华李树9株、柿树5株。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合计价值9962元。案发后,廖某全已赔偿廖某清损失并得到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全目无国法,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经济作物,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发后廖某全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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