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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保护女工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张梅律师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基于妇女的生理特征和对妇女的健康保障而设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有着特殊的生理现象,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如果不对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让她们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就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二)妇女不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所以,妇女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
二、保护女工包括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30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不妥。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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