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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三专家谈“暂缓不执行”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暂缓不执行”显然是第三种选择,没有法律依据。在暂缓期限内,起诉还是不起诉的效力都是不确定的,这显得有些滑稽。

  而且,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而3个月到12个月的延缓期限明显超出了这一法定审查起诉期限。

  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的关心确实无可厚非,但暂缓不起诉的特殊待遇可能会形成一个特殊阶层、特殊群体,这样的改革就显得有些过于“标新立异”了。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挽救失足大学生、给予他们一定的暂缓考验期限,在理论上不是不可以,但是,“暂缓不执行”却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所以,我觉得浦口区检察院的做法属于善意违法。

  浦口区检察院说他们是借用了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规定,把最长12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作为暂缓不起诉的考察期限。殊不知,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它和起诉制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制度,不能混在一起,而且两种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完全不同。浦口区检察院这种表面上取保候审、实质上拖延起诉、暂缓起诉的做法,有点像变戏法,也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

  况且,最长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检察院只能用在自侦案件上。对公安局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在最长一个半月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我觉得,检察院的这种改革有些遮遮掩掩了。要改革就大胆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够了嘛。教育改造失足大学生有多种渠道,没有必要搞个新花样。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暂缓不起诉”的改革移植了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但却突破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须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不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被取保候审,都受一个半月的最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原则上,超出这个期限,检察院就丧失了起诉权,不能再对所谓“暂缓不起诉”的人起诉了。

  此外,检察院到底有没有帮教的权力也值得怀疑。我觉得,检察院无权以帮教为名,在“暂缓”的期限内依然保留起诉权。而且,这种帮教无形中把嫌疑人当作了罪犯,在事实上侵犯了法院对嫌疑人有罪与否的裁判权。

  我承认检察院改革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但还是要慎重,不能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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