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三专家谈“暂缓不执行”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而且,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而3个月到12个月的延缓期限明显超出了这一法定审查起诉期限。
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的关心确实无可厚非,但暂缓不起诉的特殊待遇可能会形成一个特殊阶层、特殊群体,这样的改革就显得有些过于“标新立异”了。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挽救失足大学生、给予他们一定的暂缓考验期限,在理论上不是不可以,但是,“暂缓不执行”却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所以,我觉得浦口区检察院的做法属于善意违法。
浦口区检察院说他们是借用了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规定,把最长12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作为暂缓不起诉的考察期限。殊不知,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它和起诉制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制度,不能混在一起,而且两种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完全不同。浦口区检察院这种表面上取保候审、实质上拖延起诉、暂缓起诉的做法,有点像变戏法,也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
况且,最长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检察院只能用在自侦案件上。对公安局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只能在最长一个半月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我觉得,检察院的这种改革有些遮遮掩掩了。要改革就大胆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够了嘛。教育改造失足大学生有多种渠道,没有必要搞个新花样。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暂缓不起诉”的改革移植了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但却突破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须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不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被取保候审,都受一个半月的最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原则上,超出这个期限,检察院就丧失了起诉权,不能再对所谓“暂缓不起诉”的人起诉了。
此外,检察院到底有没有帮教的权力也值得怀疑。我觉得,检察院无权以帮教为名,在“暂缓”的期限内依然保留起诉权。而且,这种帮教无形中把嫌疑人当作了罪犯,在事实上侵犯了法院对嫌疑人有罪与否的裁判权。
我承认检察院改革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但还是要慎重,不能违背法律。
相关法律问题
- 朋友被拘留,有急事要办能不能暂缓执行呢 4个回答20
- 申请终止或暂缓执行 1个回答20
-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怎么执行? 2个回答0
- 请教法律专家:执行中的问题 3个回答20
- 专家解答:已经执行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可否做财产保全? 4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