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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合同,债务履行后能否解除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合同,债务履行后能否解除
2013年11月,朱某称:2012年9月18日,我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将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许某。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为250万元,许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现金230万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网上签约。此后许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许某辩称:我已向朱某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买卖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我不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朱某名下。2012年9月18日,朱某(出卖人)、许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出售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8.54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250万元;因出卖人急用现金,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出卖人购房款现金23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划入资金到资金监管帐户的此笔资金由出卖人自行存入;出卖人于2012年10月2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还清欠银行的贷款并办理完解押手续、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套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买受人、于2012年12月3日之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2012年12月5日,该合同经网上签约。合同签订后,朱某未将涉案房屋交付许某,亦未为许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判决:解除朱某许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朱某主张双方之间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以房屋作为朱凌云的债务抵押,现债务还清,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许某则对此不予认可。但就涉案房屋的购房细节,包括房屋朝向等问题未能陈述清楚。关于2012年9月18日朱某所写收条一事,朱某主张收条中所述款项并非购房款,而是借款数额,且许某亦未实际支付。许某主张已经按照收条支付购房款,支付方式是现金,并提供了银行取款的记录。朱某不予认可。合同的订立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但依据借款协议、借款担保等相关书证,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许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并实际支付购房款,但其对购买房屋的细节陈述含糊,有违常理,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亦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认定不存在购房行为,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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