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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撤销吗? (一)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丁嫣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请注意下面两条要点: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法观点
1.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本条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下同)旨在解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的纠纷,故本条解释应排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适用本条解释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登记后赠与房产的产权即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任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2.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方法
(一)正确区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正确把握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标准
根据对本条解释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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