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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要点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法律规定

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大部分人既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国法律对传销活动中的普通参加者不进行刑事处理,仅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何为传销案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有以下法律文件予以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以列举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实务理解

(一)组织者、领导者不能简单以发展人数或层级作为认定标准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正确的指控逻辑应当是,在已认定系组织者、领导者的前提下,再审查其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及层级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不是在已确定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先认定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进而反推行为人是领导者和指挥者。实践中,对于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其发展人数和层级完全极有可能达到上述标准,但其在法律上的作用明显不能等同于组织者、领导者。如果简单以发展人数或层级作为认定标准,既不符从立案追诉标准的表述逻辑,也有违刑法歉抑性基本原则。

(二)组织、领导者界定

1、组织者

传销案与一般集团犯罪不同,不处罚参加者,对本罪中的组织者应当做限制性解释。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人员,除此之外的人不应作为组织者处理,否则易扩大打击面,不利于突出对首要分子的制裁力度。

2、领导者

主要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少数人员,其领导行为既包括对传销活动的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对传销活动的实际操纵和控制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领导地位时,不能单一从名称认定层级,而应从拥有领导实权和通过“业绩”确定的层级来把握领导者的领导地位。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及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上述组织者、领导者的区分,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区分,实务中,没有必要再对某行为人到底是领导者还是组织者做具体区分,实践中二者概念相互交织,难以区分界定,且从相关法律规定上讲,刑法打击的实质是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对组织者、领导者在认定上也未做具体区分。另外,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只要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般情况下,下列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者: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操纵作用的“董事长”类人;在传销初期,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宣教类”人员;在传销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行为等“总经理”、“部门主管类”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资金结算、财物管理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等。

(三)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到底是积极参加者,还是组织领导者,容易产生混淆。积极参加者作为小头目,作用介于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之间,积极参加者与组织、领导者可能存在均有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者可以向领导者转化等联系。但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

1、主观心态不同。组织领导者均具有实施本罪的直接故意。但积极参加者的主观心态有两种:一是不知其所参加的是传销组织,被传销组织精神洗脑后,相信传销组织编织的美梦,他们将传销视为一种谋生手段,因而一方面被上线所骗,另一方面积极发展下线;二是已经认定到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并且明知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这时,与本罪领导者的主观心态存在交叉,但对于自己所处的地位、作用有比较清醒认识。

2、从客观行为角度讲,积极参加者也会有些领导行为,但这种领导行为是由传销活动的“经营规则”决定,其只是听从组织者、领导者的指挥,积极完成交代的任务。从负责管理的范围来看,积极参加者只是做辅助性、协助性的工作,态度很积极但没有实权,而领导者既有领导的资格和地位、职能,也有实施统筹、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和实权。从对组织的影响力来说,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处于中上级,对传销活动和组织的发展、壮大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能够独挡一面,统筹负责一个地区的传销事务。积极参加者可能影响直接下级,但绝对不会将影响力渗透到间接下级,其虽存在一定的领导行为,但实质上并无组织、领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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