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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黑钱辅警被开除,辅警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9-04-0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针对媒体曝光的“沁阳交警收黑钱”一事,沁阳警方对涉事辅警周某某作出了开除公职、退还当事司机50元、并向当事人道歉的决定。那么假如,辅警收受的财务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辅警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收黑钱辅警被开除
沁阳市公安局通报称,4月5日,网民“河南安阳57951”在新浪微博曝光“沁阳交警收黑钱胆大而熟练”帖子后,沁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纪委、督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该网友发布的一段3分18秒长的视频显示,一名身穿交警制服的男子,要求一名货车司机出示驾驶证,并称要“罚款两百”。简单交流后,货车司机将数十元现金夹入驾驶证递给男子,男子看到反问一句“才几十块钱”后,拿出现金装进口袋,后将司机放行。
沁阳市公安局表示,现已查明,3月29日15时47分,辅警周某某(职工)在皮庄高速路口拦截一辆途经此处的牌号为豫E31888、挂车号为豫EX888挂的大货车。该车司机侯某某见状将50元(两张20元、一张10元)钱夹到驾驶证内递给辅警周某某,周接过驾驶证,取出驾驶证内的50元钱装进左裤兜,将其车辆放行,周还未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该车司机网上反映情况属实。为严肃警纪,沁阳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开除周某某公职,退还当事司机50元,并向当事人侯先生赔礼道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连某某、中队指导员任某某、同班执勤民警郭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自今日起,在全市交警系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规范执法教育整顿活动,组织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违纪事件再次发生。
辅警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公务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如果行为人的职务不是从事公务,就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身份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不具有此类身份,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从事公务”。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至于其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退体与否等,都不是决定其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什么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动手术的医生、讲课的教师等不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等,都不能认定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对比较好认定。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此,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就是从事公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改革,并不改变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并在其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单位中实际处于从事公务的职位、行使和承担具有公务性质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其职务上依据何种人事政策或以何种程序确定的,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形式多种多样,关键是受国有单位委任、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里,只有受国有公司委派到这些公司里行使管理职权的人,才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①委派主体须为国有单位。②委派主体,国有单位须在单位合法权限内进行的委派,超越职权的委派丧失合法性,因而无效的。③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在派出时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两者间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非委托之平等关系。④被委派人员到接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单位的利益,从事领导、管理、监督的活动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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