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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涉承包土地拆迁问题,可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发布日期:2019-04-13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因其承包土地拆迁问题,要求被告对相关人员进行违法查处。被告以电话答复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告,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于证明其已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认定被告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判决其于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违法查处,法定职责,监督检查,行政诉讼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行为有违法之处,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耿某某与xx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528日,原告耿某某提出申请:1、对于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申请对于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
(二)2017529xx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此申请后,将该案转交给被告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向举报人反馈。被告又将转办件交由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具体承办。
(三)xx分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告为土地流转,其用途未改变,仍在耕种;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是由辖区镇政府组织实施。2017615日,xx分局用电话向原告进行了反馈,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四)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xx分局电话属实,其内容是可否协商处理,要求书面答复。故提起本案之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在本案中,被告在接到xx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办件后,仅是交由下属分局调查核实,且由其分局电话反馈给原告,电话内容无从查实,其答复方式不符合xx省国土资源厅转办件的要求,也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于证明其已按前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
(三)本案应认定被告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判决其于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被告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等职权,案涉违法行为重大复杂,涉及到未经批准进行拆迁、采取断水断电等形式逼迁,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但是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并未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行为违法。故依法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认为,涉案土地尚未征收,所以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说。对于原告反映的采取断水、断电等形式逼迁行为,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行为的查处不属于被告法定职权范围。处理结果已经以电话方式向原告反馈,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
(三)原告得知,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在没有得到最终批准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对整村进行征收拆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2.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3.征收拆迁最高法观点: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选择权。4.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间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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