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和同伴熊某在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集镇搭乘客运班车,当该车搭载17名乘客行驶时,二人因购买了周坪至茅坪的车票,后准备在聚集坊下车,要求退还部分车费时与驾驶员崔某发生争议,郑某遂走至崔某座位后方,拍打、推搡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崔某,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后对郑某予以劝阻、制止,并报警,崔某紧急停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推搡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郑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郑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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