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假合同、假离婚、作假证……这些虚假诉讼,最高判7年!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李海律师
虚假
诉讼
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或者原被告一方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为严格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坚决打击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文登区法院积极研究对策,从实行立案警示、关联案件提示、加强无争议案件审查、加强执行异议审查、严厉制裁行为人、形成联动打击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固了虚假诉讼“隔离墙”,连续查处11件虚假诉讼案件,对8名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四)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五)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六)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七)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八)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大家在参与这些领域的民事活动时,需要提高警惕,同时也保持坚定的内心。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4、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出要求。
8、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9、201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严格审查,对具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捏造银行流水单讨债?虚假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00万借款合同真假难辨,虚假民贷诉讼需担责
- 最高院司法观点: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 最高院民一庭肖峰法官: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处理(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亿*洁能(股票代码:600277)索赔结果,收到问询函,谢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特*信息000070索赔最新消息,收到处罚预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 广东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000976华*股份索赔金额,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符合条件可索赔
- 富*信息索赔结果,发布更正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鼎*通讯案情最新进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新*物流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数据资产入表评估的可行性路径数据合规分析
- 离婚几种救济制度
- 情侣同居关系分手了财产怎么分?
- 易*联众股民索赔,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英*拓股东索赔,发布更正公告,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离婚时如何提出赔偿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