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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发生事故谁之责?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李丹律师
     欢聚后为醉酒同事驾车,途中竟发生车祸,为1万元赔偿款车主将代驾同事诉至法院。日前,合肥市包河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代驾同事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张某称,他与王某是公司的同事,有一日该公司的老板请全体员工吃饭,张某喝了许多酒,而王某没有喝酒。回家时,王某见此情景,提出要帮张某代驾车辆,张某欣然同意。在二人回家的途中,由于王某的违章行驶,出现了交通事故,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张某赔偿了赵某1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张某认为,这1万元是由王某的违章造成的,应由王某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张某的1万元损失。
  庭审中王某称,自己是出于好意,且车主是张某,自己不应该承担张某所说的损失,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代驾行为已与张某形成了无偿的委托关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因为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王某在驾车时存在违章行为,所以出现了交通事故,属于无偿代驾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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