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资料:伪造货币罪

发布日期:201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资料:伪造货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知识要点】
  1、伪造货币罪不要求有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真实货币存在。
  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
  (1)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
  (2)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5)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伪造货币非。
  (6)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3、伪造与变造货币的关系:
  (1)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
  (2)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