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某争取了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刘杰律师
2019年3月,文某在某商贸城药材市场购进白果到市区摆摊出售,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的。据文某称他购进了30斤白果,每斤15元,出售价为每斤30元,但一斤都没有卖出。文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作为文某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若如文某所述,其不构成犯罪,现以诈骗罪进行追究,可能是一个错误的案件。因本案委托时,已刑拘近30天,本律师立即会见文某。会见后,本律师立即跟进本案,案件一到检察院,本律师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并作出建议检察院不对刘江华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
一、文某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事定罪是主客观一致的规定,任何犯罪要件都有主观、客观要件。诈骗罪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文某购进白果来卖不具有虚构事实的特性,进价15元/斤,卖30元/斤,也不具有隐瞒真象的方法的特性,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文某没有主观上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文某没有卖出白果而骗取他公私财物。所以文某,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以此来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有点牵强。
二、以诈骗罪来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不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故若要构成诈骗罪,诈骗的金额要在5000元以上,而本案中,文某既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诈骗上5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因成文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经检察官认真审理证据材料,经本律师交换法律意见。检察官司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指示精神,不捕的,不应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最终对文某不批捕。2019年4月20日,文某重新获得了自由。
承办律师: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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