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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调整?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年4月25日
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
团队负责人:石文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甲与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100%股权转让给乙。在乙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如甲违约,甲须赔偿乙人民币5000万元。
2017年5月23日,甲与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100%股权转让给丁。次日,双方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
乙遂向法院诉讼主张要求甲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酌情将甲乙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下调20%即4000万元。

三、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00万元过高,故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将违约金下调20%。

四、律师建议
在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一般认为属于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方法,法院是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的。故一方在主张违约金时,通常需从前述方面进行举证,法院会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从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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