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抢劫罪,律师有效辩护终获缓刑 成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曾莉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涉嫌抢劫罪。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与罗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抢劫。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罗某从都江堰市建兴路口开始,尾随独自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吴某某至外北街古堰春晓小区外,当被害人发现二人的行迹后,罗某加快步伐,上前强行抢被害人吴某某手提包未果。在争抢过程中,罗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部银灰色“小米”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王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警方找回手机,被害人吴某某对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曾莉律师(18011511518)接受王某父亲的委托,担任王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在开庭当日,向法庭发表了有效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人王某与罗某系共同犯罪,罗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中,采用暴力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追回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后记: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属于重罪,有人都认为抢劫罪不可能判处缓刑。但本案中,经过辩护律师积极有效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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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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