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9-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注意: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不数罪并罚。但如果是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1.协助组织卖淫罪
  性质:原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2.认定
  (1)卖淫:既包括男性、女性,也包括同性。
  (2)罪数:组织卖淫罪能够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1.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2.即引诱,有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独立的罪名,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三、嫖宿幼女罪 传播性病罪
  1.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区别:
  (1)是否发生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2)是否采用强暴的手段。
  2.传播性病罪的主观罪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本罪发生在卖淫、嫖娼过程中。法律 教育 网
  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自己的性病传染给他人的意图。
  (1)如果行为人具有传染性病的意图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客观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仍应以本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为了伤害他人,以卖淫、嫖娼为手段,意在使他人染上性病,且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