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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曹乐维律师
实质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规则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价值,他着眼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形式正义则是如何有效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主观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二者难以同时实现,形式正义或多或少会与实质正义存在距离,正是由于存在一定的距离,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如果为了一味的追求实质正义,采取非法的程序手段,其结果也难以服众。
但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应该谨慎衡量二者的关系,不要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适得其反,阻碍法治进程的发展。在法治社会之下,追求实质正义时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程序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首先,程序保证正义,社会是多变和复杂的,要有规则来维持秩序保障正义,就如一场足球赛,要保证最后的结巧是公正,就必须有明确的规则,球员需按照既定规则踢球,裁判需按照既定规则裁判,只有这样最后的结果才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公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就如同赛规则在足球赛中的作用,都是用来保障最终公平正义的实现。其次,程序正义与法治密不可分,程序正义促进保证法治的实现。在法律工作中,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和执法工作,都必须强调程序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就是法治的实现程度。但是要注意到的是注重程序正义不意味着抛弃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也同样重要。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质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应当在尽力保持与往昔逻辑一致的形式下,实现法律为社会服务的目的,即透过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也即是透过冷冰冰的逻辑之幕,法官对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对称性的“智识性渴望”的知性背后,潜藏着的是力保法律对人类情感做出的真切的法律本身及其法律从业者的德性。实质正义固然是法治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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