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妙招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刘疆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相识相恋于校园,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王某。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原告在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亲密关系后,双方开始争吵,婚姻关系恶化。2014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情绪激动,使用暴力将原告手腕扭伤。原告于当晚从家中搬走,至今与女儿在外租房居住。
分居期间,被告王某通过打电话、短信等方式谩骂骚扰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严重影响原告和女儿的身心健康。
原告李某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聘请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刘疆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小王年满18岁;3、房产归原告所有;4、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汽车归各自所有。
刘律师观点:
一段失败的婚姻,对于婚姻各方当事人都是有伤害的,特别是对于女性和孩子而言,这种伤害是无可恢复的。本案中,男方对于女方及孩子的伤害除了日常的争吵之外,更重要的是来自精神方面的刺激。
结合本案刘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财产分割问题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结合从业以来的办案经验,律师对于这两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财产的分割: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原则,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婚姻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尤其是动产,往往难以清算,提供有效的证据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律师建议,遇到大笔消费或者大笔款项的支出或者收入,应尽量用转账的形式,留下证据。
对于不动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
1.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双方对房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双方按份额占有房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刘律师建议,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尽量选择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彻底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以后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另一方的利益,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二.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注的就是是否能有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夫妻双方都希望孩子能与自己一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法官除了基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一般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作出裁判。首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其次,考虑在婚姻过程中,子女与哪一方长期共同生活;第三,尊重子女的意志等。法官在结合上述等方面,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后,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
刘律师建议,在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时,要从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实际情况,积极举证。尽量客观理智,保持冷静,以防产生不利后果。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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