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女子取得抚养权却不抚养 男子主动抚养孩子反被诉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张梅律师

女子取得抚养权却不抚养 男子主动抚养孩子反被诉

导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简介:女子取得抚养权却不抚养

被告与原告监护人李某于2012年5月24日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布依族乡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原告罗某某随原告监护人李某生活,被告罗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其间原告罗某某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监护人李某与被告罗某甲各承担一半”。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6月份的生活费,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原告罗某某随被告生活,其间原告监护人李某未支付费用,2014年1月原告罗某某因病住院治疗,被告罗某甲向原告监护人支付了相关治疗费人民币22696.5元以及部分生活费。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称被告离婚后仅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6月一个月的生活费后就不再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罗某某及母亲李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并拖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7200元;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费、医疗费28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监护人与被告离婚时已经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就应该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原告已随被告生活到2014年12月计16个月,原告母亲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已履行了抚养义务,被告在原告生病住院时已承担了主要医疗费用和支付给原告母亲部分生活费,已超出被告约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付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母亲李某生活比较困难,对被告要求原告监护人承担原告一半的医疗费和降低抚养费标准,因被告在庭审中未就此提出反诉,同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无给付能力而降低抚养费标准,且这样会给原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和困境,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建议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恢复按与李某离婚时的约定支付生活费。

律师说法:没有抚养权一方尽到抚养义务时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但是,实际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取得抚养权一方暂时不能抚养,将孩子交由没有抚养权一方暂时抚养等,此时,我们认为,一方已经尽到了实际的抚养义务,可以免除其抚养时间内需支付的抚养费。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