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丁嫣律师
巨奖销售之所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公平交易的损害和对消费者的侵害两方面。它不是通过商品的质量、优良的服务、公平的价格吸引顾客,而是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引诱购物,推销商品,以此抢占市场。巨奖销售对商业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平等竞争,会破坏竞争秩序。巨奖销售实际上是商业企业实力上的较量,能够搞巨奖的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企业,大量中小商企业并无实力与之平等较量。因此,这竞争手段是不公平的,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造成竞争结构上的不平衡。同时会使商界以强凌弱,滥用经济优势,造成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对满足社会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也是不利的。因此,国际上一般对有奖销售都有制约性法律规定。
德国、美国都禁止有奖销售行为,德国还禁止“附赠行为”,即在顾客购买商品时附赠礼品以吸引顾客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可能被处最高达一万马克的罚款。
在法国,允许附赠价值不大的广告样品,但禁止有奖销售。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授权“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认定、限制、禁止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方式: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有奖销售并非完全禁绝,而是限制性禁止方式。即:禁止搞欺骗性的有奖销售;禁止以倾销滞销品为目的的有奖销售;禁止奖金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巨奖销售。这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市场环境状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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