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醉酒驾驶 吊销驾驶证获刑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6.11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大家千万不要抱以侥幸心理,要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