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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2019-06-03    作者:曹乐维律师
哪些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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