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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的配偶如何防范一人公司债负风险?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刘艳华律师

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时候要承担责任,什么时候不用承担责任?
一、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亦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


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刘伟杰与上海水路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16)沪民申1953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伟杰既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所提供的部分会计账簿也极不规范,不符合会计准则,且大量手写的“收据”均注明其向案外人支某的款项为现金支某,没有任何银行凭证,也不合常理,原审法院认定刘伟杰的举证不能达到公司法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求,并无不当,从而认定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坚持年度审计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财务独立。
三、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亦不例外。


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四、配偶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份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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