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同事得到吗?

发布日期:2019-06-27    作者:张梅律师
案例:小红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小红一方面根据人身损害法律规定向撞伤她的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她又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她进行工伤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认为,小红已经按照人身损害得到了赔偿,没有道理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赔偿了,小红不是得到双重赔偿了?!
  律师:“小红在上下班途中被撞,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小红与撞伤她的人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另一种,她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律关系。小红向双方主张赔偿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撞伤小红的人已经向她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是不用再承担这些项目,但是,如果小红工伤评到等级,对于其他部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还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