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合建纠纷中,对房屋价值评估不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7-01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诉讼中,梁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上盖物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梁某的申请内容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涉案宅基地在2018年5月31日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883124元,上盖物价值为389844元,其中一层、三层和五层后半部分的价值为193284元。梁某对上述评估报告书认为评估结果只考虑到上盖物房屋的成本价,没有体现上盖物的市场价值。陈某对上述评估报告书中计算房屋面积的长度有异议,并坚持要求评估公司重新到现场进行测量,另认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作为评估参考依据不适当。
根据陈某的申请,评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再次组织双方到涉案宅基地房屋进行丈量,经测量,涉案宅基地房屋长度与原测量长度约24米确实有误差,应按18.2米计算。2018年9月28日,评估公司出具《更正函》,将评估结果中的涉案宅基地上盖物价值变更为312006.24元,其中一层、三层、五层后半部分的上盖物价值变更为154266.84元。
法院认为:对梁某主张多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予以驳回。梁某提出对上述更正函不应采信的意见。对此,因从重新测量的长度差异有近6米的差距,在建筑物宽度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建筑物共有5层的现状,得出总面积差距近100平方米的结果符合常理。原到现场测量时已经对每层长度和宽度进行测量,现仅因建筑物长度问题进行重新测量,在对一层建筑物进行测量后,可相应推算出二楼以上的相应长度,故评估公司在重新测量时未到二楼以上测量未有不妥。陈某对评估公司出具的结果有直接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异议成立评估公司应对结果进行更正,评估公司对陈某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通过出具更正函的方式对结果进行更正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对梁某对更正函不应采信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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