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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许剑律师

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次、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整个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 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 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 便于操作, 避免纠纷。
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双方均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一方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且其向相对方行使了通知义务,并已给予了对方合理期限时,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还需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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