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还债盗窃公司财物获刑二年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丰系安义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电泳工艺员。刘某丰因无钱还债而起盗窃欲念,于2018年12月24日19时许,趁人不备,窃取其所在公司氧化车间内的4箱(30公斤/箱)硫酸亚锡,将包装拆除后先放入车间的9个蓝色空桶内,后将装有硫酸亚锡的9个蓝色桶搬运到租来的三轮电动车上,骑车运至安义县东阳镇山背村李某强家藏匿,再将空桶放回了公司氧化车间原处。第二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丰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将上述窃得的硫酸亚锡交给了事先联系好的同案人刘某元(另案处理),并约定继续盗窃硫酸亚锡交给刘某元,刘某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预付了销赃款16500元给刘某丰。刘某丰收到16500元后用于归还了个人欠款、赌债及家庭开支。
被告人刘某丰得手后,如法炮制,于2019年1月6日晚上19时许和2019年1月7日晚上19时许,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其工作的某铝业公司氧化车间分别盗得10箱(30公斤/箱)硫酸亚锡和6箱(30公斤/箱)硫酸亚锡,通过物流托运给刘某元,约定到时一并结算。
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认定,上述被盗窃的硫酸亚锡20箱共重600公斤,市场价每公斤10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0元。
2019年1月9日,某铝业公司主管人员察觉公司氧化车间内硫酸亚锡用量异常,怀疑有人盗窃,经究问,刘某丰向公司主管人员承认了系其盗窃并交给了刘某元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安义县公安局接某铝业公司报案后,民警到某铝业公司将正在等候的刘某丰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归案后,刘某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了某铝业公司经济损失63000元,某铝业公司对刘某丰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丰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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