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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郭建立)

发布日期:2019-07-06    作者:郭建立律师

如何避免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1、什么是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可知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
2、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现以上两种法定情形时,保险人可以考虑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3、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可知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一是保险人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二是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三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这里,“三十日”必须在“两年”之内,即必须同时满足“三十日”和“两年”的要求,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所以,保险公司怎样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呢?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解除,二是双方协商解除,三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而最主要的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那么保险人如何单方解除呢?首先,确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期限,是否在两年之内;其次确定保险合同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再次,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需在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注意此“三十日”要在合同成立两年期间内。
接下来,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6年7月1日,原告周同玲作为投保人以郭俊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平安福”及附加险。
人身保险投保书记载:1、被保险人为郭俊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周同玲;2、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心血管的疾病,例如:高血压。投保书的上述询问事项均勾选为“否”。
2017年6月13日,郭俊成因病去世。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随后,保险公司查明被保险人郭俊成为带病投保,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有高血压病史,遂作出拒赔决定。
原告不服,遂向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 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经查明认定,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通过电子化投保的方式完成,周同玲和郭俊成认可人身保险投保书内容中的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履行了询问义务,而周同玲没有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周同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6年8月18日,原告刘卫红(被告保险代理人)之夫郝红山与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投保书》和《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郝红山,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单于2016年8月23日生效。
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17年1月31日,被保险人郝红山因交通事故身故。2017年3月14日,原告刘卫红向被告递交理赔资料申请理赔。经被告调查,2014年9月12日至9月22日,被保险人郝红山曾因病在洛南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16日,被告以郝红山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公司核保结论为由作出《拒付决定通知书》。原告遂向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由于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被告承担责任,可视为被告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向原告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案例分析: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因素。所以,不管是签订保险合同时,还是在核保理赔时,保险人都应认真审查被保险人投保时间,投保时有无未如实告知事项,是否为带病投保。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保险人损失,发挥保险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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