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征地批文长这样——各省征地批文图解
发布日期:2019-07-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知道了征地批文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但被征地农民依旧有疑问:合法的征地批文是什么样的?当地征收部门给的一张纸是不是征地批文?为此,京平律师给大家整理了浙江、湖南、河南、重庆等省的征地批文,供大家参考,以此判断当地征地部门公布的批文是否合法。
以下征地批文来源于政府官网
分析各省征地批文,虽形式不一,但其内容都包括批准文号、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同时提醒大家,用地部门取得征地批文后,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自动失效。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进一步重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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