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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和27人涉黑 主犯获刑二十五年

发布日期:201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月15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范宏正等2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范宏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志伟等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出生的范宏正,2000年以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5月刑满释放后,范宏正积极拉拢和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壮大组织势力,逐渐形成了以范宏正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田灿、李建光等刑满释放人员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紧密、层级分明,内部形成了不准内斗、要团结、不准吸毒、要听“老大”话、下级服从上级、维护“老大”和组织利益与声望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2011年至2014年,以范宏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太和县城关镇及周边乡镇长期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通过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非法获取10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利益。同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太和北关建筑工地垄断土方工程,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经营酒店、KTV等实体,攫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组织影响,维护组织利益,逞强称霸,该犯罪组织先后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致6人轻伤、12人轻微伤。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太和县城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范宏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范宏正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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