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补偿制度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7-28    作者:110网律师

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补偿制度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根据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2)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补偿制度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2)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3)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2)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